政府对调控的手段名叫“三贾均市”。
我们以唐代为例,当时唐代设置“诸市令”一职,掌管公平交易之事。
而对市场物价的调度就是“三贾均市”制度。
(古代市场遗址)
所谓“三贾”,就是将货物按质量分成精、次、粗三个等级,精品称为上贾,次品称为中贾,粗品称为下贾。按照货物不同质量划定价格。
政府对物价管理起源很早,在周朝就有“质人”这个官职,对商品交换流通制定价格。
汉朝则采用“月平”的方式,每个月对市场上的货物进行评定价格,按商品质量定出相应的价格。
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时期,商业极大繁荣,市场众多。
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物价监管措施,任由市场无序发展,就会带来很多隐患。
所以唐代在前朝的基础上,设置了“三贾均市”这种监管手段。
唐代规定,每个月分三次对市场上的商品价格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但是政府不对市场进行任何操纵,允许市场定价,也允许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政府只是在宏观上对商品进行调控。
(古代货物交易)
政府如何为商品确定基础价格呢?
这要根据之前的“时价”和商品评估结果综合确定。对于一些比较难以确定价格的物品,唐代有专门的评估专家称为“行人”,由他们综合各种因素给出基准价格,并将评定的基准价格上报州、郡。
如果买卖双方对政府定的基准价格不服,也可以向州、县衙门反映,由专门的参曹司复核。
如果确实是“行人”在评估时收取贿赂,或者工作失误,将对“行人”的工作失误进行处分。
唐代中期,市场调控又加入了“省估”,这是由中央对大宗国防物资和关乎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进行评定价格,它的形成是中央综合全国州、县上报的价格经尚书省研判后确定的,是一个指导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允许少量浮动。
(交易市场)
“三贾均市”制度不但在确定市场价格方面起作用,在评定犯罪赃物价格,定罪量刑方面也有积极作用。
唐朝虽然法律完善,但“天下定赃互有高下”,同样的赃物,各州、郡定价不同,给予犯罪分子的处罚也各不相同。
采用“三贾均市”评定赃物价值后,全国的量刑标准统一了,也不再出现量刑上的分歧。
在国家税收上,对于实物纳税也采用“三贾均市”的办法,按上、中、下几个等级进行估价,做为纳税的标准。
唐代的两税收缴,很多都是以实物抵税款的,确定全国统一的价格,也为中央政府的税收统一了标准,老百姓也不再有纳税不公的怨言。
(市场管理官员给胡商解决价格纠纷)
由于“三贾均市”相比其他的物价管理办法有着很多的优越性,所以宋代和明代也按“三贾均市”的方式,采用类似的办法来统一管理物价。
《宋史》记载:“折变之法,以旬估中价准折”。宋代采用“三旬时估”,明朝和清朝采用的“按月时估”,都是来源于唐代的“三贾均市”。
自古以来,统治者都重视物价管理和市场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都会不遗余力的打击。
而源于唐朝的“三贾均市”制度,能反映市场行情和交易趋势,指导和调整市场物价,促进商业的繁荣,有利于统治的稳定。
参考文献:
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
齐陈骏《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法律文化资料简介》
歪眼小史工作室
文: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