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讲,唐朝的政体是三省六部一台运转堂。
三省是中书、门下、尚书。
六部乃尚书省的下设,分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下辖四司,总计二十四司。
一台是御史台。
具体运作是这样的:
中书省代皇帝制“敕”,也就是替皇帝起草诏书。军国大事、官吏任免等凡是需要皇帝下诏的,都由中书省来起草。中书省除正长官中书令、副长官中书侍郎外,有中书舍人六人具体负责文书诏令的起草。通常情况是,接到拟敕任务后,中书舍人每人草拟一份,称为“五花判事”。中书令或中书侍郎从中选出最佳文本,补充修饰,呈送皇帝。皇帝画“敕”后送门下省审议。
门下省负责审“敕”。中书省起草的诏书经门下省审查同意后,才能交尚书省执行。门下省除长官侍中、副长官侍郎外,设有若干给事中,虽只是五品官员,却拥有对诏书的“封驳”之权,也就是可以将诏书退还中书省让其重新起草,甚至还可以涂改诏书,直接在诏书上作批示。中书省修改后,重新交门下省进行审核。
门下省过了,剩下就是尚书省了。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六部二十四司的主要作用,是将皇帝的诏敕细化为具体实施的政令,颁发下去并监督执行。
为了提高执行力,尚书省还设立了纪检性质的都省。诏令文书下达尚书省后,尚书都省会在其上签注收到日期,并根据其内容分送相应的六部诸司办理。六部诸司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拟定出具体执行方案,每种业务都有具体时限的,耽误或者延缓了,有相应的律法伺候。
另外,尚书省主执行,并不代表尚书省地位低,相反,唐初还加强了尚书实权,以尚书仆射为正宰相,让吏、兵两部尚书参预朝政。同时,尚书省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便之处,仍可将诏书封还。
御史台呢,独立于三省之外、直属于皇帝的中央监察机构。其监察内容与对象,一是弹劾百官及政府机构;二是监督皇帝;三是监督百官朝班时的言行举止;四是参与司法审判,推鞫刑狱,对于遭申诉的疑难案件,由中书舍人、给事中及侍御史一起进行会审,称为“三司受事”。遇有重大案件,则由刑部与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三省六部制将决策权与行政权分离,通过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掌审议、尚书省掌执行的运作模式,形成了一种组织严密、职权分明的中国式三权分立。这种运作模式,是中国封建社会行政体制发展成熟的标志,为大唐盛世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御史台的设立与功能的完善,对官吏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亦为大唐盛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遗憾的是,到了唐代中后期,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统治方式的变更,三省制没有达到很好的执行,三省制走向了衰落,御史台也逐渐脱离了既定轨道,派往地方的监察御史,逐渐演变成为了地方长官的领导者,特别是巡视边疆的监察御史长期停驻,逐渐成为了既可指挥军事、管理财政,又有用人大权的节度史,埋下了割据之隐患。安史之乱,唐室之溃,即由此而生。
更遗憾的是,唐之后,再也没有这种中国式的三权分立的运作了。所以对后世也没啥影响,除了一些名称与概念遗留下来,政体的三权分立精神,亦成为大唐之烟花、历史之绝唱了。
是如何控制运作的?
在明朝中期后,太监的干政现象是比较严重的,虽然明朝的太监没有能像晚唐那样,能扶立或废去皇帝,但明朝太监对于朝政决策的干预是比较严重的。特别是由太监掌控的司礼监,拥有特殊的权力,并有特有的干政方式。
明中叶以后,朝中出现了明朝特有的一些较奇怪的现象,有好几位皇帝都有懒政、怠政状态,不喜欢上朝理政,而喜欢以他们所幸趣的方式去满足各自的特殊爱好。或喜欢斗蛐蛐(如宣宗朱瞻基),或酷爱玩猛兽(如宪宗朱见深),或爱好炼丹方术(如世宗朱厚璁),或爱吃春药、爱女色(如穆宗朱载垕),或喜欢敛财聚宝(如神宗朱翊钧),或酷爱干木匠活(如熹宗朱由校)等,他们忙碌着玩他们所幸趣的,感到很过瘾,而不喜欢上朝理政。于是,这便让宫中太监有了可乘之机。因为明朝这些深居宫中,或忙于玩乐的皇帝,需要身边的太监来辅助他们,一是代理他们处理朝政,比如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行皇帝“批红”等;二是需要太监来制衡内阁大臣,让司礼监掌印太监去制约内阁首辅等。
而正是皇帝需要太监辅佐,因而,明朝的太监便充分利用皇帝重用他们的机会,伺机揽权擅政。
明朝太监干政,有其特殊的权力和特有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代太监有代行皇帝“批红”的特殊权力,这是太监们借机干预朝政、擅自作决策的重要方式。
众所周知,“批红”原本是皇帝的特殊权力,是皇权至上重要体现,是皇帝行行使决策权的具体手段。皇帝正是通过“批红”来对重大事件作出决策,对各部各衙门上奏的方案进行审批。
更重要的是,内阁所票拟的文件必须经过皇帝的“批红”才能生效。阁臣们的“票拟”若未经“批红”,便成了一纸空文。
但是,内阁以及皇帝直管的一些机构上报的文件往往是比较多的,皇帝处理不过来,便让司礼监的宦官辅助处理,于是,便形成了一种代行“批红”的惯例,成了一种默认的制度。
而当宦官有了“批红”权,便有了代行皇帝决策的部分权力,进而也有了制约内阁的重要权力。
当皇帝懒政、怠政时,皇帝的“批红”权常被宦官所掌握,司礼监的太监代行皇帝的决策权,如由皇帝身边的秉笔太监或掌印太监代为阅览并“批红”,这相当于替皇帝作决策,这是干政的很重要的一种方式。
还有一种状况,那就是由于皇帝尚年幼(比如明英宗朱祁镇登基时才九岁),显然还不太懂得对奏章进行“批红”,这便让王振等有了可乘之机,英宗年幼时,有太皇太后张氏和“三杨”辅佐,王振才暂时不敢干政,但在张氏和“三杨”去世后,王振便开始擅政了。
明中叶后,那些厌政怠政的皇帝往往长期不上朝理政,而他们又想牢牢抓住皇权,自然不敢代行“批红”的权力交给内阁大臣,但是,他们又不想理政,于是,便让他们身边的太监来代行“批红”。
而当代行“批红”的权力掌握在司礼监太监手里,司礼监的太监等于是代行行使皇帝的部分权力,也就是有权替皇帝作出部分决策权。如此一来,太监就有很大的机会可是干预朝政。
黄宗羲非常深刻地指出了明朝宦官干政的巨大危害,他说:“宦官之祸,历汉、唐、宋而相去无几,然未有若明之为烈也。汉唐宋有干预朝政之宦官,无奉行阉官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传,后有票拟,天下之财富,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法司。其他无不皆然。”(《明夷待访录·置相》)
显然,在黄宗羲看来,汉、唐、宋有干预朝政的宦官干,而明代却有奉行阉官的朝政,朝中大权由宦官所把持着,朝政成了宦官的朝政,内庭的各方面权力皆比外庭优先,太监干政严重破坏了朝廷政局,造成畸形的专制和腐败。
第二,明朝太监掌握着上呈奏章、传宣御旨、核审盖印等各个环节,在大臣上奏和皇帝传旨的过程中伺机干预,拦截奏章上报,阻止圣旨下传,甚至矫改旨意或假传圣旨等。太监从这些方面进行干政,使朝中大臣很准应对。
明朝自宣宗时起,便大大加强司礼监的权力,而其中的一项权力,便是掌控着上呈和下传的政令传递途径。在大臣上奏章的过程中,在皇帝下传圣旨时,太监皆有机会在各种环节进行干预。比如,扣住奏章迟报、留住圣旨迟发,或者审核盖印时拖时间甚至矫改旨意等。
比如,太监冯保就曾扣下了弹劾他的奏疏,而这道奏疏是当时的内阁首辅高拱授意御史刘良弼等上呈的,对冯保十分不利,因而被他扣下了。
第三,明朝太监代有权参与阁议,他们常常利用会同“三法司”审理案件的机会,干预案件的判决。
明代司礼监还有有一项特殊权力,他们可以代表皇帝出席内阁会议,而当内阁商议军国大事时,司礼监所派的代表不仅有权发表意见,而且,他们常常驳批内阁大臣的意见,甚至还敢逼迫阁臣接受他们的主张。
此外,司礼监的宦官还有另一项重要的权力,他们有权会同“三法司”审理囚狱,代皇帝行使司法权力。从英宗朝开始,皇帝便命司礼监太监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狱囚。其实,太监拥有部分司法权力,这严重破坏了司法监察部门的审案、断案正常秩序,这成了酿成冤案的严重祸根之一。
第四,司礼监提督东厂、内行厂当特务机构,被拥有外派内官之外,还有一些特权,这严重地干扰内阁和兵部等正常行使职权,这也是太监干政的重要方式。
比如,司礼监曾派内官出外执行特殊任务的权力,与兵部同理京营军务以及执行特殊任务等。再如,司礼监拥有调派内臣的权力,而司礼监不但将内臣皆换成他们的亲信,而且,还指派宦官到一些要害部门去监视那些部门的官员。
第五,司礼监太监常被皇帝派去执行特殊任务,而执行任务时拥有特殊权力,太监便有了超乎地方官员,甚至超越朝中大臣的专门特权,这很容易形成太监干政的现象发生。
比如,永乐时期,“三宝太监”郑和三下西洋,表面看,这是太监领着船队出使各国,展开对外交流,但却被认为是郑和奉朱棣的密令,出洋在秘密侦查建文的踪迹,郑和在执行特殊任务,权力当然很大,当时的地方官员都对他很敬畏,极力奉承他。若换成别的贪图权利的太监执行特殊任务,那么,干政一定是很严重的。
总之,司礼监因拥有“批红”和“掌印”等权力,便成了内廷的权力核心,成了与外廷内阁相牵制、相制衡的权力机构。
从制度的设置看,内阁与司礼监是皇权治理下的两个权力机构,它们共同分享相权,而每个部门都没有能掌握独立的相权。这方便于从中制衡,以此来巩固皇权,但是,这却造成了明朝太监干政的严重现象,造成了皇权专制集权统治的畸形发展。明中后期,皇帝疏懒怠政,沉溺于玩乐,司礼监得以做大做强。
而司礼监太监利用其特殊权力,党同伐异、贪财敛财,使后期的明朝成了大臣奉承宦官的王朝,最终导致明王朝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