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管理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为了帮助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尽快掌握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整理十个常见问题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时参考:
一.建机构,配人员。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注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领导小组不是一个概念,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除设置专门职业卫生科室外,不能是领导)
【严重还是较重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2012 版)》确定,按单位主业确定用人单位风险性质,行业分类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二、定制度,抓规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制度应该包括目标、责任人和科室、考核要求等等)
三、搞辨识,申报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新版申报系统要求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按该网址(}
(职业病危害申报包括初始申报、变更申报和年度更新)
四、做检测,控危害。
1.日常监测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目前,属于这7 类单位的,落实日常监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火力发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2012)、《耐火材料企业防尘规程》(GB 12434-2008)、《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3691-2008)、《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 8959-2007)】
2.定期监测
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即全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全部有限值有方法的因素都要检测)
3.现状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五、防危害,实告知。
1.公告栏告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两个公告栏、位置不同、内容不同)
2.合同告知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附件1 格式填写。
3.警示标识告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两个部位、成双成对、符合实际)
4.告知卡告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仅限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六、抓培训,提能力。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 号)的要求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注意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劳动者职业卫生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 课时。培训周期1年。(内容全、时间对、周期定)
七、常查体,前中离。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的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查体异常者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查体三全(危害因素全、查体项目全、查体人数全)、时间适当(高温暑期来临前查)、异常处理归档、必查危害因素必查,其他危害因素自愿、疑似职业病、职业病5 日报告】
八、上项目,三同时。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完善相关程序文件和公示。
九、重防护,固防线。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是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采取其他措施后扔不符合要求才可使用。根据接触危害因素的种类、检测结果的浓度或强度选用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根据GBZ2.1-2009 化学因素超标必须佩戴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也就是配备不一定必须现场佩戴)
十、建档案,留证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六类档案,分类整理、填表齐全、分盒存放、年度归档、长期保存)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卫生健康部门提醒您,要工作,更要健康,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预防职业病的关键,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推动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济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制
2019 年12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