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农村信用社工作总结,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吧!
一、个人私有财产抵押贷款为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以个人或他人私有的房产(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及允许上市交易的公房等)作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发放的贷款,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③除抵押房产外,抵押人另有一套(或一套以上)房产可供抵押人居住。
④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且)有本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⑤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个人住房/商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其自用住房、商用房(不含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条件:
①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常住居民。
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③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④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含)/4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⑤有本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和)有本社认可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⑥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个人二手房贷款个人二手房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或商用房的贷款,贷款对象为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条件:
①有合法身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②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③有贷款社认可的房产(必须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抵押,或(和)有贷款社认可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④有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以及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有双方交易的首付款发票或其他凭证。
⑤有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20%(含)以上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其他凭证。
⑥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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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的农村信用社
提起六、七十年代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现在的年轻人根本不会理解,那时的农民要是有贷款需求,不但费周折,而且每户的贷款额度也只在三元、五元左右,贷款用途一般也就是购买种子、化肥,给家人治病等方面,一个信用社一年的放款余额也就在几千元左右;而现在农民要是有贷款需求,只需拿着贷款证到柜台几分钟内就能搞定三、五万元,开办了借记卡的地方更省事儿了,在限定的额度内,需要多少钱只要用卡轻轻一划即可。如今,农村信用社在全力做好“三农”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的同时。还挺进城区,为个体经济、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可以说,一个信用社每年放款总额达几千万、乃至过亿的都是平常事儿。
作为一种边缘化的银行组织形式,农村信用社(这里所说的农村信用社是大口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小口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有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目前,其法人机构数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半壁江山,占农村金融机构总数的近六成。2017年末,其贷款占同期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11.9%,占涉农贷款比例约29%。
农村信用社(简称为农信社)成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其性质和定位在四十年的改革发展历程中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变化中。从定位为合作性到改制为商业性,从强调以服务农村为重到追求利润最大化,农信社的角色和管理总在不断变化。当前所谈的农信社,不仅与其前身——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文简称为信合社)的名称不同,而且还包含着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农合行)及农村信用社 [简称为农信社(小口径)] 三个组成部分,其性质与过去明显不同。不过,农信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这一地位至今没变。信用合作社在组织农村资金互助,恢复与发展农村经济,防止一部分农民生产力下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信用社、信用部在组织借贷中,宣传自由借贷政策,规定存借手续,保证按期照样归还,建立信用,打破了群众怕“露富”、怕“放出不回”、怕“存好还坏”、怕“调富济贫”等顾虑,带动了私人借贷,降低了不合理的利率。通过组织起来的方法,以合理的利息,吸收余粮余款;以零存整付、存农产品还生产工具与工业品的办法,帮助农民积累资本以恢复与发展农民生产力。对贷款户不单是债仅债务、借钱还钱的关系,而是帮助制作生产计划、监督生产用途,使生产困难的农户在合作社协助与监督下积极生产,防止生产力下降。但凡有这样信用组织的地区,富余者感到储存保险,便于积累生产资金,扩大再生产;贫困者遇有困难,有借贷之门,不致出卖土地。
相比于其他商业银行而言,农信社历史更悠久。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信用合作的兴起到现今农商行改制上市,已历经60多年风风雨雨。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作为农村地区重要的金融机构,几度变迁,其管理主体也从专业银行到央行,再到地方。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四大商业银行为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率逐步退出农村市场,农业合作基金会全部撤并,农村信用社担当起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为深入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和优化股权结构,2011年,银监会明确提出通过五年左右时间的努力达到高风险机构全面处置、历史亏损挂账全面消化、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现代农村银行制度基本建立。继续推进农信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现有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这表明,农信社放弃合作制,走上完全商业化的道路。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正逐步深入,得益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特殊现实国情,农村信用社赖以发展的经营红利还将维持相当长一段时间。然而,面对国家宏观政策,面对新金融的快速崛起,农村信用社又被形势推向了金融革新与红利消退的“风口”处。改革,制度的完善,需要顺应历史潮流,紧跟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脉搏,培养其核心竞争力。差异化经营,农村区域化金融滞后,我国相关政策扶持是红利,自身产品的便捷、完善、安全是核心。研究趋势,判断大势,顺势而为,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农信社改制已经启动近十年。为组建规范的商业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县域经济,近两年多地区农信社改制农商行的步伐正在提速。截至2019年6月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数量共计4597个。其中,农信社数量为782家,较2018年12月末减少了30家;而截至2018年末我国农村信用社数量为812家,较2017年末减少了153家。据悉,2018年农村信用社共计退出469家,2019年共退出495家。目前,华东等地区的不少省份已全面完成农信社银行化改革的工作,另有一些省份提出2020年为农信社改制的最后期限。2020年之后短短一周时间,多地银保监系统批复农商行或地方企业入股农信社的请示。但不可忽视的是,不少省份仍然面临农信社改制农商行的艰难之路,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一时难解。据粗略统计,四川、广西、河北、甘肃、陕西、福建等地区的银保监系统去年批复了多家当地农商行和企业参与入股农信社。截至目前,北京、上海、深圳、重庆、江苏、山东、江西、安徽、湖北等地完成了农信社改制农商行,但一些地方的农信社改革仍面临较大改制压力。农信社组建农商行需要经历清产核资、完善股权结构、改进公司治理等系统调整,而在清产核资这一步骤上,就面临较大的资金成本。部分农信社因管理不善积累了较高的不良率,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困难重重。
总体来看农信社合并改制成农商行,综合实力大幅度提高。不仅有利于化解农信社的金融风险,也可以提升企业的综合信用。进一步讲,农信社合并改制成农商行,规模化、正规化运作,不仅节约了相关运营成本,也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提升企业的金融科技实力、风险管理水平,从而有利于农商行吸收存款。
我国不缺大银行,缺少的是深耕县域和定位服务“三农”的小银行,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中央反复强调稳定县农信社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地位的县联社与跨地域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相比,服务定位更加明确,可以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三农”;决策链条短、反应快,能够实行差异化经营,在定制与地方经济特点相配套的信贷产品时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更能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
金融机构的发展是多样化的,不是所有的银行都要跨区域发展都要“做大做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三农”应当是大部分银行的功能定位。美国社区银行提供了80%的农业信贷资金,小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社区服务农业,在美国也是如此。美国服务地方经济的社区银行有近百年的发展史,2010年美国社区银行数量占银行总数的94%,社区银行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占银行分支机构总数的37%。 美国FDIC的一个研究报告说明社区银行的平均税前资产收益率在1985年—2011年期间仅比非社区银行低0.26个百分点,而持续运营的社区银行比持续运营的非社区银行高0.01个百分点。
因此,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经济体中,地方性小银行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稳定的生存空间,社区银行同样能得到较好的资产收益率。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应当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总体来看我国农信社在未来的改革道路上会越走越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