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河南周口。网友上传的一段视频火了,一位爷爷一次性给孙子、发30万压岁钱,沉甸甸的钱,厚如板砖!交到孩子手上的那一刻,隔着屏幕网友都酸了。网友们纷纷感慨称爷爷给孙女600元:还缺孙子吗?如果自己也能有这样一个土豪爷爷,做梦都能笑醒吧!随后,视频拍摄者回应称:30万元是爷爷准备给车上结运费,趁机娱乐一下,平时爷爷对孙子孙女也很好,吃的喝的都是爷爷一手操办。
网友评论
(原标题:河南一爷爷给儿孙发30万压岁钱,钞票厚如板砖,当事人回应了)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中国网教育 网友评论流程编辑:TF019
爷奶孙女万元“带孙费” 法院:非义务,支持
爷爷奶奶照看孙女
因索要“带孙费”
与儿子儿媳对簿公堂
这是怎么回事?
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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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孙某龙系原告孙某领、王某某之子。被告孙某龙、孙某雨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2月4日生育婚生女孙某溪。2017年,两原告主张,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两被告婚生女孙某溪一直由其二人抚养,两被告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0.00元。原告主张在其照料孙女孙某溪期间,孙某溪在本村幼儿园花费为冬天350.00元每月,平时二百六七十元每月,除幼儿园费用外,日常开支每月需三四百元。原告自认期间被告孙某龙曾四次支付孙某溪的生活费三四千元。
山东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抚养孙女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原告代两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无因管理纠纷。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偿付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原告未能提供支出费用的具体证据,综合考虑孙某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结合原告陈述,博山区法院酌情确定两原告抚养孙某溪期间的花费为每月600.00元。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原告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确定为6600.00元(600.00元×11个月)。原告自认被告孙金龙曾向其支付过费用,其支付的钱款应予扣减,虽然原告自认的数额不够明确,依公平原则考量,博山区法院认定以原告自认范围中的最大数额即4000.00元确定。故两被告仍应支付两原告垫付的抚养费数额为2600.00元(6600.00元-4000.00元)。原告诉求超过部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龙、孙某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领、王某珍垫付的抚养费2600.00元;驳回原告孙某领、王某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对自己孙辈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带孙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依据民法总则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同时我们应当明确,因老人与其子女之间并未有书面或者口头的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实际花费在孩子身上的费用,并不是老人通过诉讼获取的劳务费。因此在本案中,法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被抚养人孙某溪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
年轻人“经济啃老”、“家务啃老”
的情况明显增多
老人出于亲情的考虑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帮助子女做家务、带孩子无可厚非
但这绝非是他们的义务所在
因此在法治社会的今天
我们不能让习惯掩盖了法律
每一个家庭成员
更应当找准自己的定位
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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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