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外品牌,众多明星纷纷传出与国际大牌解约的消息。我们不谈解约事件对艺人此后发展道路的影响以及其他更高层次的问题,只说解约的法律问题!只说解约的法律问题!只说解约的法律问题!明星主动提出解约,是否构成行为呢?
如果构成违约的话,需要赔偿责任吗?
品牌方存在的过错可以成为明星解约的免责理由吗?
解约风波缘起:“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这次解约风波,起始于8月11日,有网友指出Versace范思哲把不当的文字印在了衣服上, 11日晚,范思哲在国内外多个社交平台发布了中英双语道歉声明,但是大家并不买账,11日凌晨2点,其代言人杨幂团队发布声明,终止与该品牌合作。
范思哲印有不当文字的衣服
此后,陆续有其他品牌被爆出有类似的不当行为或存在使用“country”、 “region”等重要词汇错误的问题。于是发生了易烊千玺解约Givenchy、刘雯解约Coach、江疏影解约施华洛世奇、张艺兴解约三星·····
易烊千玺工作室的声明
刘雯的声明
常言道,艺术是没有国界的,但是艺术家是有祖国的。东汉名将陈汤有言“宜悬头槀街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用在这里好像也不违和。解约事件的背后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很清楚,今天我们不上价值,只来说一说解约的法律问题。合同到期前,明星主动提出解约,是否构成违约呢?违约,肯定是要赔偿违约金的。但是,在合同到期前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合同的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时候,可以提前解除。这种情况需要看明星与品牌方之间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没有具体约定,但在事件发生后,双方可以立刻进行协商,解除合同,但是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极低,不展开讨论。
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里约定了一方存在严重过错(违反法律规定、侵犯领土完整等)等情况的时候,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此次事件的发生就是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之时,明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约。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张艺兴的声明
合同的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双方没有约定,但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满足一定情况的合同,可以解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催告后迟延履行、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与此次事件最为关键的就是判定品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了。不当行为肯定是品牌方的过错,但是到底能不能根据这一过错推断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了呢?能不能推断出品牌方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和明星合作了呢?这是存在争议的。如果这一行为成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那么法定解除的条件是成立的。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日报评论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不管明星的行为构不构成违约,总之已经解约了,看看解约的法律效果吧。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明星的代言合同,一定会约定密密麻麻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那就是他的律师不行,可以考虑找我),解除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即可。但是违约方和守约方权利义务差别不要太大,因此还是要看哪一方需要承担责任。
网友就刘雯解约事件的评论
明星可依据品牌方的辱华行为,主张合同无效吗?除了解除合同以外,主张合同无效也能实现终止合作的目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况,与本次事件相关的,有两项或许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损害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此次事件与每一个中国人的利益切身相关,判定为公共利益应该不成问题,不当行为损害了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法律明确规定特定问题不容侵犯,这是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当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主张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附赠一种情况介绍,涉外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因为品牌多是国外的,因此合同具有涉外性质(当事人一方是外国法人)。涉外的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以及争议的解决上可能会产生争议。原则上,涉外的合同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如果明星与品牌方约定的是适用品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那么该项约定也是有效的。
但是,冲突规范的适用有一个重要的排除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我国在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时候也将其写进了条文之中,意指如果按照冲突规范适用的准据法,会损害我国的公共利益,那么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排除或拒绝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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