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察机关有哪些。
2.《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3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法》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4.可以向检察院要求提起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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