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用“作”或一般用“作”
(1)“起(起身、兴起、振作、出现、发作)”之义,例如:日出而作、风浪大作、一鼓作气,以及作怪、作呕、隐隐作痛等,均只用“作”,而不用“做”当做和当作的。
(2)“写作、创作” 之义,“作”“做”习惯用法有别。例如:作家、作者、作画、作曲、作文(写文章)、作序、作传(写传记)等,均用“作”。但是,“作诗”写为“做诗”,“作文(写文章)”写为“做文”,也无不可。“作画”“作曲”“作文(写文章)”均用“作”,但如果后面是双音节词或多音节短语,也常用“做”。例如:做文章、做小说、做一张画、做一篇序、做一支曲子等。
“作品、文章”之义,只用“作”。例如:作文(学生作为练习所写的文章)、大作、佳作、杰作、力作、拟作、习作、原作、著作、拙作、诗作、剧作、处女作、代表作等。
(3)“当做、作为”之义,多用“作”。例如:成语“过期作废”“认贼作父”“作死马医”(俗语为“死马当活马医”),以及“以理论作指南” 等, 均用“作”。这与“作”很早就有“当做、作为”之义有关。例如,《尚书·舜典》中就有“朴作教刑(用木条抽打作为学校的刑罚)”之语。
“作为”不论是作动词还是作名词,只用“作”而不用“做”。“作为” 不能写成“做
为”。
2.只用“做”或一般用“做”
(1)“制造、制作”之义,用“做” 不用“作”。例如:做家具、做衣服等。但俗语“为他人做嫁衣裳”,而成语则是“为人作嫁” 。
(2)“当、充任、担任”之义,一般用“做”。例如:做官、做客、做白领、做母亲、做奴隶、做职员、做商人、当牛做马等。“做客”“做贼心虚”,又分别写成“作客”“作贼心虚”,《现代汉语词典》选取的是前一种书写形式,而《新华词典》等辞书则恰恰相反,选取的是后一种书写形式。
(3)“结成某种关系”之义,“举行、举办”之义,均用“做”,前者如:做亲、做夫妻、做搭挡、做对头、做邻居、做朋友等。后者如:做寿、做礼拜、做满月、做弥撒、做生日、做筵席等。
3.“作”“做”有大致分工
(1)“从事某种活动”之义,或用“作”或用“做”,或通用。“作”多用于一般性的活动,其意义和用法与“进行”相当。例如:作安排、作采访、作承诺、作冲刺、作补充、作贡献、作沟通、作构思、作观察、作扩展、作检讨、作交代、作交流、作思考、作提示、作修改、作研究、作要求、作引导、作摘录、作注释、作指示、作准备等。其中的“作”,现在常写成“做”,但依惯例是写成“作”。“做”多用于事务性的活动或具体性的工作。例如:做工、做课(举行示范性或实验性的公开课)、做活儿、做题、做药(从事药物推销工作)、做账、做广告、做家务、做卡片、做建材(做建材生意)、做IT、做楼盘、做手术、做房地产,以及做保养、做交易、做实验、做营销、做运动等。
此外,泛言“行事”之义,写为“做事”。“主持并决定其事”之义,《现代汉语词典》采用的是“做主”,这种写法已普遍为人们所接纳,但写成“作主”也并非不可。
(2)“假装、做作”之义,本来“作”“做”通用,如前面所举的“装模作样”“装聋作哑”“装腔作势”,是《现代汉语词典》中确定的书写形式,应予采纳,但其中的“作” 原来都可以写成“做”。作态、造作、作开心状、强作笑颜等,用“作”不用“做”。做鬼脸、做样子、做姿态等,一般用 “做”。“表演”之义,有“做戏”一词,用的是“做”;而成语“逢场作戏”,以及来自港台的半意译半音译词“作秀(put on a show)”等,用的是“作”。
4.“作”“做”可以通用
(1)“用做”之义, “作”“做” 一般通用。《现代汉语词典》第1688页的“做”字条目的义项⑥释为“用做”,并举例:“树皮可以~造纸的原料|这篇文章可以~教材。”《辞海》“满江红”词条:“植物名……全草可作鱼类和家畜的饲料……”其中的 “做”或“作”一般可互换。做抵押、做纪念等,其中的“做”,也可用“作”。但“副词可以作状语”之类,依惯例,用“作”而不用“做”。
(2)“成、为”之义,“作”“做”通用。其用法是附在其他动词之后构成动补结构,后面带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以表示行为或动作的结果。这种用法出于北方白话,因此常用“做”字。《汉语大词典》就以“当做”为正词条,而以“当作”为副词条,这是有词源根据的。但在这一义项上,“作”“做”完全可通用。《现代汉语词典》第1688页“做”的义项⑥释为“用做”,第706页“看”字条目的【看做】词条释为“当做”,而第1685页“作” 字条目的义项⑥释为“当作;作为”。这说明《现代汉语词典》在“作”“做”的用法上也是不统一的。《现代汉语规范字典》《新华词典》等辞书则用的是“当作”。其实比做、变做、当做、换做、叫做、看
做、视做、算做、写做、用做、装做等,其中的“做”,都可以写成“作”。
三、关于《现代汉语词典》对“作”“做”用法的规范
《现代汉语词典》是我国目前权威性最高、影响最大的的一部现代汉语辞书,为现代汉语规范化作出了巨大贡献。它对“作”“做”用法所进行的规范,都有一定的根据,我们一般应采用,但也不必过于拘泥。这是因为:首先,它毕竟不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语言文字标准;其次,语言文字现象很复杂,往往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很难作硬性的规定;再者,它对词形的处理,也未必全都妥当,如它以“必恭必敬”“搀和”“搀假”“搀杂”“丁宁”“希罕”“希奇”“希世”“支解”等为首选词形(见《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版),而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则分别被规范为 “毕恭毕敬”“掺和”“掺假”“掺杂”“叮咛”“稀罕”“稀奇”“稀世”“肢解”等;另外,各种有影响的现代汉语辞书对“作”“做”用法所进行的处理也不尽一致。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词语形式,一般来说,是严格的规范;但对某些通用的异形词语的处理,具有倡导性,不是、也不可能是硬性规定的标准,“作”“做”的某些用法,即属此类情况。因此,如果认定“当做”之类的词语,必须写成“做”而绝对不能写成“作”,无视人们的使用习惯,一味地让“做”字扬威而使“作”字扫地,行之于已尚可,施之于人则殊为不妥。因为这是可以悉听尊便的事情,不能强求于人。当然,如果“当做”之类的词语,纳入国家语言文字标准,另当别论。
我们的结论是:“做”源于“作”,“做”承担了“作”的一部分语义,二者既有不同的语义分工和习惯用法,又有一定语义范围的通用关系。因此,“作”“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用,并不是绝对非此即彼的。但对“作”“做”用法分明有别的,则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