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乃是古代人们为了方便,用来记录某些重要事情的一种载体。而这种载体,绝大部分时间,都是以竹片来代替的。至后来,这种“签”,就渐渐的成了算命先生用来为他人测算命运、前途的专利品了。“吴签”者,意即在算命先生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好签、坏签之中,均找不到有关于吴亦凡的命运之签(“吴”与“无”同音!)。既然没有,那即是说,吴亦凡气数已尽,他此次犯下的乃是十恶不赦的死罪。一个死人,不用“吴签”,又用何签也窃以为意思?!
文言的“以为”是认为的意思。
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白话释义:自认为不失天下的人。
基本字义:
以
1、用,拿,把,将:~一当十。~苦为乐。~身作则。~邻为壑。~讹传讹。~往鉴来。
2、依然,顺,按照:~时启闭。物~类聚。
3、因为:~人废言。勿~善小而不为。不~物喜,不~己悲。
4、在,于(指时日):“子厚~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年四十七”。
5、目的在于:~待时机。~儆效尤。
6、文言连词,与“而”用法相同:梦寐~求。
7、用在方位词前,表明时间、方位、方向或数量的界限:~前。~内。
8、用在动词后,类似词的后缀:可~。得~。
9、古同“已”,已经。
为
1、做,行,做事:~人。~时。~难。不~己甚(不做得太过分)。
2、当做,认做:以~。认~。习以~常。
3、变成:成~。
4、是:十两~一斤。
5、治理,处理:~政。
6、被:~天下笑。
扩展资料
字形演变
字源解说
文言版《说文解字》:以,用也,从反巳。贾侍中说,巳,意巳实也。象形。
白话版《说文解字》:以,使用。字形采取反写“已”的方法来造字。贾侍中说,已,表示想法已落实。是个象形字。
以为近义词:认为、合计、觉得
1、认为:对人或事物确定某种看法,做出某种判断。
茅盾 《子夜》八:“ 冯云卿 苦笑着,认为这是一句普通的应酬。”
2、合计:合在一起计算;总计。
老舍 《骆驼祥子》十一:“你是明白人,自己合计合计得了。”
3、觉得:感觉到;意识到。
洪深 《少奶奶的扇子》第四幕:“ 金女士 :昨天忽然点破了,也觉得还有良心。”
以为:
1、把……当作或作为。例:
⑴虎视之,庞然大物也,以为神。
⑵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
⑶吾始闻汝名,以为豪。
⑷相传以为雁荡。
⑸南取百越之地,以为桂林、象郡。(以为:把它设为。)
⑹撰长书以为贽。
⑺寡君之以为戮。
2、认为。例:
⑴以为且噬己为,甚恐。
⑵以为妙绝。
⑶人人自以为必死。
⑷臣窃以为其人勇士。
⑸以为“非我莫能为”也。
⑹然议者必以为无故而动民,
3、把……制成。例:
⑴然得而腊之以为饵。
⑵铸以为金人十二。
盗窃的性质比偷严重:
盗窃也是偷,但不是简单的偷。
盗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的本字写作“”,由“+皿”组成。“皿”,指盛食品的盘子,引申为指一切器物。“”的篆体为水和人的某种形体符号组成,查《说文解字注》“欠”,许慎解为“张口气悟也”,段玉裁注释说:“口部嚏下曰悟。”篆体中的“欠”,像一个张着大嘴打喷嚏的人,“欠”字边上再加水,而成为“”,许慎说:“慕欲口液也。”段玉裁进一步注释:“有所慕欲而口生液也。”通俗地说就是因羡慕某物而欲占有它而想得直流口水。
追根溯源,一个“盗”字,十分生动地刻画出了一个盗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心理,如果只是对他人的物品羡慕得流口水,还只是产生犯罪故意,还构不成犯罪,那么,“盗”后再有一个“窃”字,就把犯意付诸行动了,“窃”,“穴+切”,“穴”指洞穴,“切”,《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穴者,就是指盗窃犯为了秘密地占有他人的财物,暗中掘壁洞、挖地洞、揭屋顶、撬门窗的种种行为。这样的“盗”和“窃”组合,不但反映了犯罪故意,也体现了犯罪行为,罪名就能比较完整地体现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许多口语中把盗窃犯说成“小偷”或“贼”。《说文解字》所收的字中没有“偷”,只有“偷”字,“偷”由“女+俞”组成,“俞”《说文解字》放在舟部,篆书如一人坐独木舟,许慎释为“空中木为舟也”,是指把一棵巨木挖空后渡人的独木舟,“偷”,乘坐独木舟的女人,许慎释为“巧黠也”,意思是:一个机巧、狡猾的女人。在早期古汉语中,“偷”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义引申出来,当时“偷”字还没有偷盗的含义,所以汉高祖刘邦攻入咸阳后下令:“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著名的“约法三章”中用的是“盗”字。最迟到了清代,“偷”有了偷盗的引申义,并写成了“偷”。清人段玉裁在给许慎的《说文解字》作注释时,在“偷”字下注释说:“偷盗字当作此偷。”人们总以“小”来修饰和限制“偷”,小偷者,偷鸡摸狗品行不端之人也。
“贼”,《辞海》中罗列的义项有五:①伤害,败坏;②虐害,杀害;③一种害虫;④指作乱叛国危害人民或外来侵犯的人;⑤盗窃犯的通称,亦专指小窃,也形容鬼祟不正派。从“贼”的组字结构来分析,贼由“贝+戎”组成,“贝”表示为财物,“戎”表示为获取财物的凶器,使用凶器、采用暴力获取财物,在刑法的规定上已是一种抢劫犯罪行为了。因此,“小偷”和“贼”都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盗窃犯。
战国时代李悝制定法经就是盗法和贼法分列,至隋唐才将盗法贼法合为贼盗律,但盗和贼的概念十分明确,量刑判罪相差悬殊,其后历代的律法中盗和贼的概念也非常清楚。但是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官吏和百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又是一回事。其实,在春秋时代“盗”和“贼”就常常混淆不清了,《荀子·正论》指出了由于概念不清,形成了“盗不窃,贼不刺”的现象。杨琼在给这句话作注时写道:“今多以劫杀为盗,私窃为贼”,并进而分析说:“盗贼通名,分而言之,则私窃谓之盗,劫杀谓之贼。”
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更清楚地反映了犯罪的行为特征,同样是非法占有财物,因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如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使用暴力劫人财物是抢劫;乘人不备掠人财物是抢夺;制造谎言隐瞒真相、骗人财物是诈骗等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