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没在石棱中、教授 杨立新 2005年9月23日
评论《》草案,最有意思的莫过于看看典权了。法律业界的人士说到《物权法》草案规定典权,是“三进三出”,尽管有些夸张,但是说的也有道理。在数次《物权法》草案中,经历了规定典权,不规定典权,又规定了典权,又不规定典权了的反复过程。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又将典权删除了。从现在的情况看,不知道将来是不是还要把典权规定进去。
我是坚决主张要规定典权的。?大概有以下几个理由:
第一,典权是我国古代物权法的传统制度,是我国民法独创的制度,因此,有些人认为典权是中国物权法的固有制度,是有道理的。在很久之前,在中华法系中就有典权制度。最初的典权不仅可以典房、典地,还可以典人,后来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就只有典房和典地了。一千多年以来,典权制度在中国发挥了重要的融资和担保的作用。现在的《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绝大多数物权制度都是欧洲的制度。细细清点一下,惟有典权是中国固有的物权制度,保留下来,应当是有发扬传统、保持民族特色的意思。
第二,近几十年我国典权制度的衰落,与实行普遍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人民相对贫穷有关。在建国初期,土地和房屋存在私有制,因此,典权制度还是被广泛地使用,那个时候的典权纠纷很多,需要法院处理。至公社化和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之后,新设的典权就不多见了,但是由于典权的典期很长,因此一直延续到上个世纪的80年代,典权纠纷才基本灭绝。因此,我认为,我国人民不是不需要典权,而是在那个时候不存在典权生长的土壤。
第三,现在我国人民是不是需要典权?回答应当是肯定的。首先,在城市,房屋已经私有化,基本上不存在公有住宅的出租问题;在农村,农民的住宅都是私有的;既然存在私有住房问题,而且是普遍的存在,那么,典房就会存在。其次,在城市,虽然土地属于国有,不能设置典权,但是土地使用权却可以设典;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准许,也可以设典,因此典地并非不可能,而仅仅在于政府所持的态度。计划经济已经改变,土地和房屋都存在私有,因此典权有存在的土壤,就会发生、发展。
第四,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为人民的融资方法增加一个新的渠道,会更有利于人民的生活。例如,闲置的房屋不愿意出租,又不愿意出卖,就可以典出去,所有权人既能收到典价进行使用,又能够保留所有权,不至于灭绝产业,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而且“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不规定典权,法律就不承认典权是物权,当事人约定典权就没有法律根据,就会限制人民的权利。从这一点上观察,典权的设立,甚至关系到《物权法》是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大问题了。
出于以上四点考虑,我极力主张《物权法》应当规定典权。我们说,尽管“三进三出”的说法有些夸张,但是典权在《物权法》中已经两进两出了。我劝立法机关还是要好好斟酌,看到《物权法》规定典权只有益处,没有害处。既然如此,干吗非要叫劲,非得把典权清理出物权体系,将这个土生土长的传统的物权制度扼杀而后快呢?因此,我说《物权法》对典权应当“三进”,而不要再“出”,就会给人民一个既新又旧的物权制度,使人民在物权法的规定中又有一个可以自由利用的空间,岂不是更好?
注:杨立新 是法律界的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