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查询、查询对象:凡拟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的购房家庭(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前,须到房管部门查询其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商品住房的情况。
2、查询单位:各镇街(园区)属地房管所(局)负责具体查询工作(详细地址见附件)。
3、交验材料:(1)本市户籍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未成年人购房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2)对于已拥有一套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3)《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上述交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购房人须在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复印件上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确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须在由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复印件上进行签字;同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上加盖企业公章。
(3)购房人可自行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属地房管所(局)查询窗口申请查询购房家庭商品住房情况。
(4)属地房管所(局)应按要求收齐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对的上述交验材料复印件(其中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收取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保存上述证件复印件以备核查。
(5)属地房管所(局)在业务系统上进行查询,对于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管所(局)出具的《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一并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
(7)市不动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应核对《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