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如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等;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如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如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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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是什么?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我国残疾人的认定标准是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87年定为五类、95年暂定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和肢体等六类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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