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bels fredspris)诺贝尔和平奖,是由瑞典发明家阿尔弗雷德·诺贝尔于1895年所创立的诺贝尔奖,由诺贝尔委员会选出得主,每年12月10日颁发。
根据诺贝尔的遗嘱,和平奖的宗旨是表彰“为促进民族国家团结友好、取消或裁减军备以及为和平会议的组织和宣传尽到最大努力或作出最大贡献的人”,但该奖项也可以授予符合获奖条件的机构与组织。
根据诺贝尔的遗嘱,诺贝尔和平奖不应该与其他四个奖项一起在瑞典颁发,而是应该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和平奖的评奖委员会是由5人组成的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其成员由挪威议会任命。
以下是诺贝尔和平奖部分遗嘱译文和手稿
以下是诺贝尔和平奖百年历史的延伸资料: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刘炳香在其博士论文中,把诺贝尔和平奖百年的历史分为四个时期,分别介绍了每个时期诺贝尔和平奖的发展状况及主要特点,对所涉及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作出了简要介绍。
第一个时期是1901-1918年。一战结束之前的诺贝尔和平奖主要侧重于对有组织的和平运动领袖及国际法学家的奖励。这一时期有关诺贝尔和平奖的争论与人道主义有关,即人道主义是否有助于和平。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第二个时期是1919-1943年。两次大战期间,特别是1920年代,与欧洲民间及外交界普遍的和平预期相呼应,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通过颁发和平奖而表现出对国际和平机制建设的热情,但脆弱的国际和平机制并没有经受住国际政治现实的考验,此间的部分诺贝尔和平奖也没有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第三个时期是1944-1990年。二战后不久,随着以美苏为首的东西方阵营的成立,整个世界处于冷战的阴影之下,诺贝尔和平奖的颁发也不例外。斯大林国际和平奖(后改为列宁国际和平奖)一度与诺贝尔和平奖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形成“两极”对立状态。此间的诺贝尔和平奖出现了一个新的动向,那就是对人权的关注。与此同时,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对核裁军的态度也逐渐由支持西方国家立场向完全反对核军备竞赛转变。
第四个时期是1991年至今。冷战之后,诺贝尔和平奖委员会对“和平”的理解更为宽泛了,一些“问题领域”如发展问题、环境问题也成为诺贝尔和平奖关注的焦点。